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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宣传,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商标是WURTH INTERNATIONAL AG(申请人名称)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别的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所有上述产品只用于工业用途”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10年2月2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20年2月24日至2030年2月24日。

  2021年12月13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当事人九江市浩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WURTH 雨刷精”为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堆放有空白塑料瓶3000个,“WURTH 雨刷精”产品标签贴1000张以及标签撕下后的废标签贴纸。“WURTH 雨刷精”产品标签上标识有“

  ”商标,并标识有伍尔特集团在华总经销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及授权生产商名称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产品为自行在网上购进用来生产“WURTH 雨刷精”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WURTH 雨刷精”包装材料来扣押。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了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12月27日,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从事带有“

  ”注册商标之商品(包括半成品、商品容器、标识等)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亦未与其有任何交易往来。另查明,当事人分两次购进“WURTH 雨刷精”产品的空瓶共计10000个;另购进“WURTH 雨刷精”标识标签8000张。购进洗洁精等原材料进行灌装生产假冒“WURTH 雨刷精”产品做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还剩余空瓶3000个、标签1000张。当事人以不同的价格将生产的“WURTH 雨刷精”产品对外销售,总销售额16255元。

  该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依据《商标法》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收并销毁侵权的商品包装,罚款18000元。

  该案为一起通过行政途径保护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商标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国际知名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等知识产权实行同保护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也提示“走出去”的企业加强海外商标权保护。

  ”(景德镇及图)商标是景德镇陶瓷协会在第21类“瓷制工艺美术品;瓷制茶具;瓷制酒具;日用瓷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器装饰品;咖啡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9年7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19年7月28日至2029年7月27日。

  2021年4月1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清单,反映当事人珠山区华平陶瓷经营部涉嫌从山西省怀仁市购进外地陶瓷后贴上“景德镇制”

  底标,运回景德镇进行销售。4月14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所在的景德镇市太白园路26号商业储运总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仓库,发现部分外包装标注产地为:山西省怀仁市。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图片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7月份开始,自山西省怀仁市陶瓷企业购进外地陶瓷后贴上底标,再通过搭车拼货的形式运送至其租赁的该仓库对外进行销售。经调查确认,景德镇陶瓷协会为“景德镇”商标所有权人,当事人明知其所经营产品为山西省怀仁市的外地日用瓷器,为获取利益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产品上标贴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的销售清单显示,从2020年7月份至案发,已销售涉案物品总金额共计73022.8元,未销售货品货值金额共计:55267元,当事人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28289.8元。通过对比,涉案的底款标识足以使相关受众认为与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出自景德镇的陶瓷产品。对此,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景德镇制”“景德镇彩”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的“景德镇”商标近似,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涉案的侵权陶瓷产品,处128289.8元罚款。

  本案为当事人从外地购进陶瓷运回景德镇市后贴“景德镇制”底标,冒充景德镇瓷器进行销售,侵犯“景德镇”商标专用权的一起典型案例。查办此案,对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区域商标品牌,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好作用。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第1506829号“双利”商标是浏阳市振华花炮厂在第13类“爆竹;烟花”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21年1月14日至2031年1月13日。

  2022年6月14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上栗县方方利包装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邓某涉嫌假冒商标罪,该院依法审查后不予起诉,要求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反《商标法》行为进行处罚。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上栗县方方利包装彩印厂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商标印制单位理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买卖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未履行商标印制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同时,查办本案也体现了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转。

  第3429734号“本草纲目BENCAOGANGMU及图”商标是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第5类“水剂;医用营养品;空气清新剂;兽医用洗涤剂;防蛀剂;卫生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4年11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第6733824号“本草纲目BENCAOGANGMU及图”商标是该公司在第5类“膏剂、消毒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7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经续展注册为 2020年7月7日至2030年7月6日。

  2021年12月22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的“邦夫克牌抑菌膏”产品包装上标示“本草纲目邦夫克牌抑菌膏”并突出使用“本草纲目”四个中文汉字,上述产品与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本草纲目”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类型的产品。最终,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16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邦克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对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品牌造成了恶劣影响。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邦克公司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相应的损失。经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调解邦克公司赔款5万元,并出具了行政调解协议。万载县人民法院对协议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打击“搭便车”“傍名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进行行政处罚之后依申请对商标侵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更好地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3817094号“CHUGN”商标是春光五金有限公司在第6类“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5年9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15年9月28日至 2025年9月27日。

  2021年5月17日,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春光五金有限公司举报,对御景新苑小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上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御景新苑项目。江西鸿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项目,后又将7号地块的铝合金门窗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专业分包给当事人江西沃尔特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分别从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16元/只购进4000只“CHUGN”牌平开滑撑、14元/只“CHUGN”牌执手1000只;以6.22元/只的价格从佛山市名兴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000只刻有“CHUGN”字样的传动执手;从佛山市星博五金公司以9.8元/支购进了5000支刻有“CHUGN”字样的滑撑;从上门推销吴姓业务员手中购进了刻有“CHUGN”字样的传动执手149只(含拨叉6.22元/支),滑撑1556只(9.8元/支)。经调查,当事人知晓“CHUGN”牌平开滑撑和传动执手的市场购进价,却为获取更高利润购进远低于市场购进价的侵权产品,属于应知行为。依据鸿邑建工提供的《采购合同》中,当事人承包的平开滑撑、传动执手属平开窗项目,该项目综合定价为425元/㎡,无法单独计算滑撑及执手的销售价。同时当事人从江西安利达购进的“CHUGN”牌滑撑及执手的价格与春光公司出具的市场销售价一致,故办案人员根据春光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加上该局查扣的数量与市场销售价,计算其违法经营总额为148982元。

  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的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CHUG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金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没收侵权平开滑撑6556只、传动执手3149只,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建筑领域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工程分转包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隐蔽性。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本案涉案已使用的产品及“层层转包”的行为等事实,明确侵权判断标准,破解事实认定等执法难题。该案的查办,对正确查处建筑工程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中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打击建筑工程领域使用侵权商品乱象具有典型意义。

  第9325857号“狗牯脑”商标为遂川县茶业局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注册为2022年4月28日至2032年4月27日。

  根据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狗牯脑”品牌保护专项行动部署,2022年5月9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万安县锦华茶叶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有标明为“狗牯脑”的绿茶(包装盒绿色,上标“茶大爷茶馆”)9盒(50克/盒)、红茶(包装盒红色,上标“茶大爷茶馆”)6盒(250克/盒)、“1915狗牯脑”的红茶10袋(包装袋红色,上标“茶大爷茶馆”)(125克/袋);待包装的散装“狗牯脑”红茶茶叶24.75公斤;展示货架上摆放有8盒外观标有“狗牯脑”标志的各种颜色空盒。经查,当事人从遂川县汤湖茶厂分别以12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绿茶茶叶0.5公斤包装好后以100元/盒(50克/盒)的价格售出,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红茶茶叶28公斤包装好后分别以60元/盒(250克/盒)和30元/袋(125克/袋)的价格售出。其所有茶叶包装盒从南昌鹿鼎茶城以30元/盒购买。因此,涉案货值总计为1800元。上述茶叶包装盒(绿色包装50克/盒9盒、红色包装250克/盒6盒、红色包装125克/袋10袋、标有“狗牯脑”标志的各种颜色空盒8盒),经遂川县茶业局鉴定为侵权包装,且从未提供和委托别人使用。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商标品牌建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乡村振兴。

  第15180323A号“vivo”商标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至 2026年4月20日。

  2022年6月20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及涉案物品移交函》及案情调查的相关材料,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南城县英子便利店涉嫌组装销售侵权手机产品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开始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组装侵权“vivo”手机。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被南城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vivo”商标半成品手机51台、“vivo”Y51A中框+屏幕白色424套、“vivo”Y51A中框+屏幕黑色185套、“vivo”商标手机后盖250个、“vivo”商标电池40块,货值金额经认定为人民币11383元。2021年1月26日,“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相关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侵权物品,罚款11383元。

  注册商标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形象和商品信誉的载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强化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请求人霸州市亮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获得名称为平板拖把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0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请求人向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9月22日鹰潭市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鹰潭市余江区美捷家居店在拼 多 多网上销售的平板拖把板的行为侵犯其平板拖把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09),要求被请求人立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09的“平板拖把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鹰潭市局立案后,为快速处理该案件,与双方当事人做沟通走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征得双方同意后,于10月20日依托月湖法院多元化解e平台促成当事人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同时线上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当即予以审核并出具民事裁定书,随后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本案最终以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09的“平板拖把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了司法确认。

  该案是鹰潭市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该案全流程线上操作,实现了“零距离”“零成本”快速解纷,极大地缩短了知识产权人的维权周期,节省了诉讼成本,高效便捷地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该案的快速审结是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月湖法院联合签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合作协议》后无缝衔接的积极尝试,对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赣州市南康区鸿业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西鼎盛福家具有限公司间的“椅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江西鼎盛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获得名称为“椅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5.8。2022年5月20日,请求人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请求,5月23日赣州市局立案。5月27日,赣州市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南康家具城中心市场1-3-07被请求人的店铺内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做拍照取证。

  经审理,赣州市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区别点主要是靠背部分,但该靠背部分均为惯常设计,靠背部分的区别点对椅子(成套沙发)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非常明显影响。本案中,椅子(成套沙发)其扶手部分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因此,通过直接、整体地观察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差异较小,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在答辩中提出现存技术抗辩,并提出公证书反映的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相关现有设计的产品图片。经调查审理,赣州市局认定,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的时间早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且发微信朋友圈属于对外公开的一种常见方式,因此,应认定两案外人在朋友圈发布产品设计相对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而言属于现有设计;通过直接、整体地观察和综合判断,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差异较小,且该较小差异部分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不同点。综上,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成立。

  2022年7月15日,赣州市局认定江西鼎盛福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正确判断与适用现有设计抗辩。在现有设计抗辩中,执法部门仅需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采用了现有设计,无需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进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有较小差异,但该较小差异部分不属于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不同点,最后被认定为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的现有设计抗辩获得执法部门支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富咏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获得名称为“软包床架(caracole-CLA-016皇后耳翼)”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6.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7月18日请求人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7月19日赣州市局立案。

  经审理,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均为家具中的床,床的整体实木框架部分都带有线条状内嵌设计;床头实木框呈现独特波浪状线条设计,靠背为整片软包面料,床头两侧像耳翼一样向内收拢,通过整体比对,可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请求人2021-2022年先后向赣州市局提出了80余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其总部设在乌鲁木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人员又在上海办公,且当时新疆、上海疫情严重,赣州市局在进行执法文书送达及现场口头审理等程序时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被控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争议不大,被请求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购进家具白坯时不懂有关规定法律知识和缺乏经验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实施侵权的故意。赣州市局结合实际确定了以行政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派出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调解员,将部分被请求人召集一起,通过远程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将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被请求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被控侵权产品做下架或拆除处理的等情况实时远程与请求人方进行视频交流,被请求人也当场表示愿意积极努力配合改正承诺不再侵权,消除请求人的顾虑,取得了请求人的谅解,同意调解结案。

  2022年7月25日,在赣州市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同时在赣州市局的指导下,包含此案在内的首批12件案件的涉案双方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8月2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针对同一权利人的批量侵权案件的处理请求,采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在提升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效率的同时,又赋予行政调解强制执行的效力,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效率与质量,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很好的法治教育宣传教育方式,此外,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协作、协同保护的重要举措。此种纠纷解决模式可谓是一举多得,值得推广。(通讯员 万君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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