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则,你单位与**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实在货品买卖的状况下取得与实践运营事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809026.00元,税额0.00元,价税算计809026.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转来的**省**县人民查看院《查看定见书》(*原检刑行意〔2024〕23号)及对你单位《不申述决议书》(*原检刑不诉〔2024〕106号),确定你单位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分〈关于加强行政法令与刑事司法联接作业的定见〉的告诉》(〔2011〕8号)第一条第(五)项“人民查看院对作出不申述决议的案子、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许免于刑事处分的案子,以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查看主张或许司法主张,移交有关行政法令机关处理”之规则,应对你单位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进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八十六条“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损害结果的,上述期限延伸至五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产生之日起核算;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提请清晰对行政处分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确定问题的函的研讨定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则,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2022年9月产生,至立案之日时刻未满五年,应予以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背本办法的规则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