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机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
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近九成。
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的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法院依法从重惩处,对主犯判处2000万元高额罚金,拔除犯罪分子“卷土重来”的经济根基。
在卜某某侵犯商业机密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深度客户信息属于商业机密,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提升商业机密保护意识具有警示意义。
在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依法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9.4万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61件。
今年前三季度,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同比增长61.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9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1件,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机密罪共46件。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被告人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以正品销售价约50%的价格对外销售。
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来得到的约3700万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开设抖音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进行销售,情节很严重,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三千七百万元;在案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销毁处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假冒的注册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侵权规模极大,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对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本案主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坚持平等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
自2021年8月起,被告人马某某租赁房屋、仓库用于从事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的经营活动,其先后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发货,以正品美心品牌月饼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
经核查,现场缴获的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0.4万余元,已售出的假冒月饼货值139万余元,毛利约在23.8万元至25.4万元区间。
涉案“美心”注册商标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9.5万余元,并以该经济损失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告人马某某销售金额即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
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
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
本案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在无法精准查明侵权获利金额时,根据在案证据推算确定赔偿基数,依法支持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场地并雇佣林某洪、马某某、刘某某、林某彪(均已另案处理)制作、运输假冒“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的牙膏。
许某某按照每支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牙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来得到的6万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6万余元违法来得到的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再考虑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同时,为惩处许某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牙膏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案涉及侵犯中医药传统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在依法从轻判处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降低被告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充分的发挥了刑罚的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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