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科左后旗文化市场归纳行政执法局接到大众告发,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某复印店不合法复印出书物,收取复印费用若干元,经调查核实,该运营场所违法现实事实。依法对该复印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包含报纸、期刊、书本、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的装帧封面等。
为维护出书物作者的知识产权,未获得出书物印刷答应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行印刷出书物
第八条 国家实施印刷运营答应准则。未按照本条例规则获得印刷运营答应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印刷运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请求从事出书物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持运营执照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的,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企业请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应当持运营执照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的,发给印刷运营答应证。个人不可以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